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随着巴中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二次供水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为规范和加强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按照市人民政府水务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則。
第二條 本实施细則适用于巴中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实施细則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实施细則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總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四條 二次供水實行行業監管,供水企業統一運營的管理模式。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加強對供水企業在二次供水設計審核、建設、運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導和督查。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制定二次供水收費辦法、標准。
市規劃、住建部門負責督促二次供水設施與建築物主體工程的同步規劃、建設、驗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爲保障城市供水管網正常運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滿足城市供水調度要求,避開高峰期蓄水,對影響城市供水管網正常供水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産權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准的,建設單位或産權人必須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必須設有防倒流汙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和四川省《城市建築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的規定,以及“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
第十條 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應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設備,符合環境保護、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的要求,根據使用特點可選擇程序配量供水、變頻調速供水、疊壓供水、氣壓供水等方式。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備的選型應以技術先進、環保節能、保證水質和供水安全爲優先條件,確保城市供水管網正常運行,滿足運行穩定可靠,維護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嚴禁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二次供水設備、器材。
第十二條 爲規範巴中市城區二次供水管理,推進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産品的應用,由供水企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在全省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推薦名錄庫中,擇優選擇城區二次供水備選設備。備選設備應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實行年度審查公示制度。
未列入備選的技術、設備、産品,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設計方案,供水企業不得下達確認書。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相關技術規範。二次供水設計方案必須由供水企業審核,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
市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二次供水設計方案審查情況作爲申報材料之一。
第十五條 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總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並簽訂委托合同,明確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專項驗收,並形成驗收意見。相關資料應按子分部工程形式裝入供排水分部。二次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組織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並經依法設立的水質監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組織二次供水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産權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將二次供水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接收並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條 已經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將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供水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的,供水企業應當接收並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産權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權的,應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管理,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管理協議。
第二十二條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不論采用移交所有權或委托管理的,産權人都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由供水企業進行二次供水設施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由産權人自費整改至驗收合格。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爲保證二次供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等應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四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泵房及外接供電、供水線路的安全管護,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所需外部環境。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业为城区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单位。運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條 運行管理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條 運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運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八條 運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准備;因水質汙染、設備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搶險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设施的運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負責對水泵、管線等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水池、水箱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二)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三)確保供水水壓、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四)負責按相關規定,對住戶計量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五)負責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與服務的投訴;
(六)負責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七)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到期更新改造。
第三十條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费用,由運行管理单位按提供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三十一條 未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産權的,其日常運行、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産權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運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相關規範要求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
第三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清洗消毒單位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對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結束,經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運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五章 收費價格
第三十四條 運行管理单位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五條 運行管理单位应对二次供水成本进行单独核算,为制定二次供水价格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
第三十六條 二次供水價格實行城區統一標准,由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二次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滿足以下目標:
1、满足二次供水運行管理费用支出;
2、收回二次供水設備成本,到期實施設備更新或更換;
3、獲得合理的回報;
4、促进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二次供水價格在制定和調整前,價格主管部門應對其供水成本進行監審和成本公開,並按規定召開聽證會。
第三十九條 在实施城区二次供水统一价格标准前,二次供水運行管理收费由产权人与運行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成本测算,共同提出收费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建设单位、運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实施细則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條 巴中市属各县(区)城市二次供水参照本实施细則执行。
第四十二條 本实施细則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